据省工商局统计,2014年我省受理手机等通信器材投诉1760件,占商品投诉总量的15.18%。其中,涉及手机投诉案件1542件,数量仅次于服装鞋帽等日用百货类商品,位居第二。

  手机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屏幕有亮块、坏点,充不进电,死机,接收不到信号,无法上网,自动关机,扬声器失音,电池故障,按键故障,充电器自燃等,而经销商、售后维修商互相推卸责任导致消费者投诉维权难。

  省工商局投诉举报中心提醒消费者,只要手机在“三包”期内,消费者就依法享有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三包”期不仅仅以购买之日起计算为准,手机换货后“三包”期应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对于在“三包”期内进行维修的手机,“三包”期应扣除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如果7天内不能完成维修,维修者应免费为消费者提供备用手机。

  如果由于生产厂家无法提供修理配件,送修时间超过60天以上,消费者可依法向经销商要求免费更换同款手机。而由于修理者自身原因30天还没修好的,消费者同样可以更换同款手机。如果在“三包”期内,手机经过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亦可要求经销商更换同款手机。

  对于合约手机、赠品手机,法律规定享受包修、包换服务,但无法享受包退。消费者无法提供购买发票时,同样享受“三包”,“三包”期计算应以出厂日期后第90天为 “三包”期起始日期。正规合法的手写发票与机打发票享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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