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好《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19号)和《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型企业发

展的若干意见》(营政发〔〕14号)精神,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下放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适用对象

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二、政策申请条件

申请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小微型企业,必须满足下列申请条件:

(一)小微型企业标准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困难认定的标准

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年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不含筹建期企业);

2、申请减免税款必须依法申报缴纳。

三、政策申请时限

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于6月15日前提出申请。

四、政策优惠形式

采取先征后退形式,即纳税人先依法申报缴纳税款,经审批同意之后,由主管税务机关退税给申请人。

五、政策审批程序

对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网上审批,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小微型企业困难减半信息录入操作。具体程序是:

(一)报送资料

1.申请书;

2.表明纳税人所从事行业的资料(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表明纳税人从业人数的资料(需提供年度的工资手册或12月份职工工资表或银行发放工资证明的复印件);

4.表明纳税人资产总额情况的资料(需提供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5.表明纳税人营业收入情况的资料(需提供年度的利润表复印件);

6.表明所得税汇算情况的资料[需提供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复印件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要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复印件;

7.表明纳税人房产、土地情况的资料(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若无土地使用证需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和缴款凭证、若无房产证的,需提供自有房产的证明;房产、土地资产账页复印件;房产租赁合同复印件);

8.法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9.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10.应付工资明细账、社保费缴纳情况明细账。

(二)受理

直属分局、高新分局、基地分局的综合业务科负责受理所管辖企业申请;其他各主管税务机关由办税服务厅受理所管辖企业申请。

各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对提供资料齐全、内容完整的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需要补充资料的申请人,要求其补正后再受理。同时应及时将减免税资料转交综合业务科。

(三)调查审核

各税务所(科)对接到的申请资料,安排相应税收管理员在7月8日前进行调查(调查报告按规定格式填写),形成调查报告。

(四)录入

各税务所(科)于7月8日后安排相应税收管理员开始金税三期(优化版)录入与汇总上报工作。

(五)形成初审意见

综合科对减免税资料进行审核后,在7月15日前,经主管税务机关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以正式文件报市局政策法规科,并附送减免税资料。

(六)复核审批备案

市局政策法规科与财产与行为税科于8月25日前完成上传数据的复核以及抽取申请减免户数的20%进行实地核实工作,并在8月31日前,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完成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事项的审批工作。

(七)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市局批复文件后,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八)通知退税

对通过审批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退税程序履行税款退库工作。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做好宣传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小微困难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的落实工作,主管领导要靠前指挥,相关部门要承担起依法落实政策的责任。同时通过各种宣传载体做好宣传工作,让符合条件纳税人享受政策优惠。

2.认真组织,确保质量

鉴于时间仅和任务重实际,各单位要按照市局工作时间表各工作节点及时完成各自环节任务;要调配业务骨干充实本次工作之中,确保受理、调查、审核无差错,确保工作质量。

3.加强监管,跟踪问效

为确保该项政策的依法及时有效落实,市局将开展事中数据比对和实地复核。对于未按照本方案落实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市局将按照绩效实施扣分,并依照责任追究办法实施责任追究。

附件:1.申请书表样

2.调查报告表样

3.税务行政审批资料清单

附件1:

(纳税人名称)困难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请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19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我单位申请减半征收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将我单位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元

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

生产经营地址

法人代表

办税人员

联系电话

开业时间

登记注

册类型

注册资金(万元)

所属行业

资产总额

(万元)

从业人数

缴纳

所得

税种类

汇算后营业收入总额

汇算后利润总额

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

征收方式

资产与经营情况

是否自

用房产

房产原值

(自用房

产填写)

扣除比例(房产原值)

土地取

得方式

地价款

金额

房产原值和地价款合计

从价计征应纳房产税额

出租房产

租金

应纳房

产税额

占地面积(㎡)

应税面积

(㎡)

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

(元/㎡)

应纳土地使

用税税额

申报情况

应纳房产税金额

已纳房产税金额

申请减免房产税金额

应纳土

地使用

税金额

已纳土地使用税金额

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金额

我单位承诺上述内容为真实有效的,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经办人签字纳税人名称(公章)

附件2

关于(纳税人名称)困难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调查报告

根据(纳税人名称)的减免税申请,、等两名税务人员于年月日到年月日对该纳税人年度减免税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成立于,经济性质为,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地址为。生产经营范围,所属行业为,注册资金万元,从业人员人,资产总额为万元。

二、纳税人税款申报缴纳情况

该纳税人房产是取得,房产原值(固定资产账记载)元,扣除比例为,土地取得,地价款并入房产原值元,按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元,已申报房产税(从价)元,房产租金收入元,应纳房产税(从租计征)元,已申报房产税(从租)元,合计应纳房产税元,已申报房产税元,已纳房产税元;土地面积平方米,单位税额元/㎡,应纳土地使用税元,已申报土地使用税元,已纳土地使用税元;有无欠税情况:;有无税收违法问题:。

三、所得税汇算申报情况

该纳税人年度缴纳所得税种类为,征收方式为征收,自报所得税汇算后营业收入总额元,利润总额元,纳税调整后所得元。

经调查,该纳税人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符合小微型企业标准,经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纳税人已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了各项减免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工信部等四部委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19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该纳税人符合小微型企业困难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件,同意减征年房产税元,城镇土地使用税元。

调查人员:

管理科长或税务所(分局)长:

年月日

附件3:

税务行政审批资料清单

序号

文书名称

份数

备注

1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书

1

2

调查报告

1

3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1

4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工资手册或12月份职工工资表或银行发放工资证明的复印件

1

5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

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要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复印件

1

7

房产证复印件

8

房产的固定资产帐页复印件

9

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10

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1

11

土地的无形资产账页复印件

1

12

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

13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送交单位:

接受部门:

(签章)

(签章)

经办人:年月日

经办人:年月日

说明:1.本表一式二份,分别由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留存。

2.凡是纳税人提供复印件的,纳税人要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字样,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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