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速递】辽宁公务员分类定级啦!职务如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表示,两个规定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制度框架体系基本确立。

  今后公务员怎样分类?职务如何对应级别?晋升和工薪将怎样调整?下面将为小伙伴们详细梳理,具体情况往下拉↓↓↓

实施时间

  两个规定均自年7月8日起施行。

公务员这样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公务员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职务对应相应级别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分设不同职务序列

  人社部发言人李忠介绍,这次在职位的序列上,两个规定结合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和职位特点,着眼于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为两类公务员建立了各自的、不同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职务序列。

两类公务员设置11层次

  1、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

(一)一级总监: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总监: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高级主管: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高级主管: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高级主管: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高级主管: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管: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管: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管: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管: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专业技术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2、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

(一)督办:十五级至十级;

(二)一级高级主办:十七级至十一级;

(三)二级高级主办: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三级高级主办:十九级至十三级;

(五)四级高级主办:二十级至十四级;

(六)一级主办: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七)二级主办: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八)三级主办: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九)四级主办: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级行政执法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一)二级行政执法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管理实施分类录用分类考核

  “专业技术类职位是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职位。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机关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执法职责的职位。”李忠说。

  在职务晋升上,李忠表示,分类管理突出对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的持续激励,畅通职业发展通道,以更好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在日常管理上,针对两类公务员的特点,实行分类录用,分类考核,分类培训。

  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的制度,使职务与级别的功能得以区分,使基层公务员的待遇有质的改变。有专家指出,另一方面,根据工作性质的职务序列为不同类别的公务员提供了不同的职业发展空间,这既有利于改变当前公务员竞争“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单一局面,也为高素质人才开辟了一条职业规划的新路径,真正做到以制度改革实现“人尽其才”。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认为,公务员分类改革健全了晋升机制,是以制度推动公务员强化奉献精神,使公务员的职业预期感更强,从而提高工作积极性。

不同新规分类适用方法不同

  1、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新规

  可实行聘任制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明确,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按照公务员聘任有关规定,对部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实行聘任制。

  国企事业单位副高两年以上可调入机关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并根据认定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担任四级高级主管以上职务。

  2、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新规

  不称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明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的,应当予以免职。

  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应交流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挂职锻炼。

  国企事业单位可调入机关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担任四级高级主办以上职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

  行政相对人可提出回避申请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行政相对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主管领导可以提出回避要求,由所在机关作出回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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