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

委托方:国家版权局

受托方: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二零一六年四月

(本报告有删减)

前言

年是“十二五”规划纲要的收官之年,随着国家对文化产业和知识产权工作重视程度的加深,中国网络版权的政策环境不断优化,中国网络版权保护迎来新的发展契机。

本报告从网络版权的立法保护、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和社会保护等多个层面,向社会各界展现年网络版权保护现状,揭示网络版权保护对净化版权环境、促进版权产业发展、提高民族创新创造活力的重要作用。

一、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总述

(一)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的主要进展

1、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迎来新机遇

年,国家进一步加大对文化产业和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视,先后做出一系列重大部署。

年年初,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转发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年)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要规范网络作品使用,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优化网络监管技术手段;

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作为新常态下经济增长的“双引擎”之一,促进互联网共享共治,奠定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基调下,文化产业成为创新创业大潮的新驱动引擎;

7月,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加强网络知识产权和专利执法维权工作,严厉打击各种网络侵权假冒行为,增强全社会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加大对新业态、新模式等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

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意见明确,强化对网络(手机)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及含有著作权的标准类作品等重点领域的监测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网络非法转载等各类侵权盗版行为;

年年底,国务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要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深化知识产权重点领域改革,实行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提升产业国际化发展水平,保障和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该《意见》的出台,为“十三五”期间版权工作指明了方向,版权强国建设提上日程。

互联网、文化、创意、创业等核心产业要素的不断融合,成为年文化产业及经济融合发展的一大亮点。

2、年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呈现新态势

截止到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50.3%,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6.20亿,较年12月增加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由年12月的85.8%提升至90.1%。

  “互联网+”带来了新一轮互联网产业变革和创新,成为经济增长、结构优化新动力。随着“互联网+”理念的深入,互联网应用形态不断扩展,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使互联网应用范围空前提升,社会化网络和大规模交互式协同不断扩大创新空间。互联网已经从一个技术性工具逐步演变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并逐渐与传统行业日常生活相融合,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开始利用互联网向社会大众提供日常生活的便民服务。互联网与诸多行业的融合,有效提升了实体经济的创新能力,逐步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结构优化的新动力。

  “IP”成为“互联网+文化”的发展主线与核心价值,“泛娱乐”生态构建行业全产业链内容布局。在“互联网+”时代,文化产品的连接融合现象明显。从《花千骨》到《夏洛特烦恼》,年,以IP为核心的游戏、动漫、文学、音乐、影视跨界融合的泛娱乐浪潮愈加澎湃。互联网巨头已全方位深入内容产业上下游,以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三巨头为代表的大型互联网企业频频将触角伸到文化产业领域,加强内容与平台融合,打造以IP为核心的泛娱乐生态系统,同时IP也成为华谊等传统影视文化公司转型的重要支点。目前,国内泛娱乐产业生态链已初步构建,中国泛娱乐产业正式进入“内容为王”的时代。

  中国互联网综合实力的进一步发展,电子商务和信息消费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和引擎。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达18万亿元,取代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网络零售市场。中国互联网企业突飞猛进,进入世界前列,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京东入围全球互联网公司10强。电子商务平台大力推动了版权贸易的发展,年多个网络版权交易和服务平台设立,这些平台借助最新的互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在整合内容和渠道资源的基础上,将分散的版权内容集中到网络平台商交易,促进了版权产业相关产品和生产要素的聚集与流通。与此同时,我国信息消费增速也远超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平均增速,成为消费增长的主要引擎,信息消费高增长的亮点则体现在手机游戏、手机文学等信息内容消费的高增长。

3、年中国网络版权法律制度建设实现新进展

针对“互联网+”背景下新业态引发的一些版权问题,相关立法、行政、司法部门积极应对,网络版权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取得进展。中国在网络领域的版权法律制度已经基本成型,我国网络版权法治保护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

在刑事保护方面,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法修正案),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条款,增加了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主体的处罚,强化了对网络行为和网络犯罪的监管,明确了网络帮助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

在行政处罚方面,《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就行政处罚程序、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政责任以及网络环境下的版权执法等内容进行了修改,以解决版权行政执法工作中特别是办理侵犯著作权行政案件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完善版权行政保护制度,加大对侵权盗版行为的行政打击力度。

4、年中国网络版权行政保护取得新成绩

针对“互联网+”背景下新业态引发的一些版权问题,在国家版权局的积极推动下,年网络版权行政保护取得重大进展。经过多年的摸索与实践,相关部门已经将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的版权之剑打磨到位,依法刺向各类侵权盗版的致命要害,体现出众多亮点:

一是针对互联网的传播方式和版权侵权特点,实施重点监管和分类管理,连续出台了规范重点领域版权秩序的相关政策,社会影响空前。为规范媒体融合背景下的网络转载秩序,4月22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7月8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责令各网络音乐服务商于年7月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10月14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旨在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促进网盘服务健康有序发展。这些政策在著作权法基本原则基础上探索符合网络使用需求和规律特点的商业模式,实现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平衡,有利于推进网络版权创业创新和产业发展。

二是音乐网站的版权重点监管工作取得突破,极大的促进我国数字音乐市场版权规范化。年8月,国家版权局启动了对20家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的版权重点监管工作,推动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就音乐作品转授权积极洽谈版权合作,促进音乐作品的广泛传播。年9月初,国家版权局下发《关于开展网络音乐版权重点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列入监管名单的20家网络音乐服务商按要求向国家版权局报送获得独家授权和非独家授权的音乐作品及重点音乐作品版权预警名单,并向社会公告,相关音乐服务商主动下线未经授权音乐作品余万首,网络音乐版权秩序明显好转。在国家版权局的协调和敦促下,国内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唱片公司和版权公司共同签署了《网络音乐版权保护自律宣言》,促进了音乐作品广泛授权和有序传播。

三是版权执法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方面措施更加得力、成效更加显著。年12月,我国第十一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圆满收官,“剑网”专项行动共查处行政案件件,行政罚款万元,移送司法机关刑事处理59件,进一步净化了我国的网络空间及网络版权环境。在前10年的工作基础上,“剑网”专项行动措施更加有力,成效更加显著,对推动版权相关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规范作用。

(二)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的基本特点

在“剑网行动”的高压态势和网络版权重点监管工作的积极引导下,我国互联网版权环境明显好转。

与网络版权纠纷相关的互联网行业竞争规则在实践和司法审判中日渐明晰。随着互联网领域新型版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不断涌现,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经验愈加丰富,纠纷处理规则逐渐细化,对“技术中立”、技术创新和违法行为界限的判断逐渐明晰,消费者和用户权益成为处理案件的重要考量因素。司法行政双管齐下,惩罚力度加强。

权利人采用多种方式积极维权,互联网企业互诉与合作并存。近年来,面对复杂的网络版权纷争,除了监管机关不断加大力度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一些互联网平台企业也在采取各种技术和措施维护权利人的利益,探索如何进一步为权利人创造收益。目前,不少中国互联网公司已从最初的粗放式发展进入规范化、法制化发展轨道。尽管过热的IP资源利益分配不均仍引发诸多版权纠纷,但更多的产业主体在市场资源昂贵而稀缺的情势下,在版权司法和执法日趋从严基础上,深刻反思和主动转型,开始分享版权资源或授权合作,其中以数字音乐产业表现得最为突出。

(三)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存在的诸多挑战

内容产业涉及的利益链条较多,在市场过于追逐强IP的冲击下,导致出现IP拆分授权过多和授权凌乱的情况。随着市场的逐渐成熟,IP已经从过去的单线授权、零星开发,走向贯通全娱乐产业的链状甚至网状新业态。但是杂乱无序的IP售卖、转卖、囤积,很难有效实现IP资源的合理配置,作品同质化非常严重。年,由版权授权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芈月传》、《鬼吹灯》、《花千骨》等热门IP先后出现编剧署名权、影视剧改编权等纠纷。这反映出中国IP市场的版权归属、交叉授权等方式混乱,造成企业之间的版权纠纷愈来愈多发,呈现至用户端的同名文化作品数量偏多,各种乱象亟待行业规范。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网络作品的使用方式和传播路径发生重大变革,作品创作向全民化、大众化方向发展,传统“先授权后使用”的许可付酬模式面临挑战。创作主体的全民化及作品的海量化,导致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产生了信息不对称,很难达到点对点授权常态。一方面容易造成市场交易效率低下,不利于作品的传播及作品最终价值的实现;另一方面也给成本低廉、隐蔽性强的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提供可乘之机。亟待构建一个兼顾作品保护强度与作品传播速度,平衡著作权人、作品使用人及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关系的科学授权体系,鼓励和探索开放式、多元化的作品许可使用模式。

如何平衡版权所有人、网络服务商和广大用户的利益,划出网络服务商承担或者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界限,成为困扰立法和司法机关的难题。近年来,随着监管机关打击盗版执法力度的加大和公众版权意识的提升,直接以盗版形式侵犯权利人权利的行为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出现了许多为侵权内容的传播提供便利的平台,如网络信息存储平台、提供深度链接的聚合平台等等。由于用户上传的信息是海量的,如果要求网络服务商全部审查事实上强人所难,权利人也难以一一追究其侵权责任。依据传统的共同侵权或者帮助侵权理论,追究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就成了有效制止版权侵权的途径。但是,如果让网络服务商像传统的出版商一样承担共同侵权或者帮助侵权的责任,又会造成一系列网络服务难以生存和发展的问题。最终不仅损害网络服务商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且损害版权所有人的利益。

“互联网+”环境下新兴业态发展出的新需求、新变化对政府监管部门提出挑战,在平衡、协调传统行业利益与鼓励互联网企业创新上,面临监管难题。现行监管对便捷有效的技术化手段运用不够、体制在力量配置上不足,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管范围、监管效率和监管效果。此外,在“互联网+”时代,如何将互联网思维真正应用到版权环境的治理和保护中,比如针对互联网跨区域的特点,在需要跨区域协调监管或执法的案件中实现地区的联动办案等,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提升和改善观念。

二、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分述

(一)年中国网络版权的立法保护

年,我国深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立法及司法解释工作,推进网络版权保护工作取得新的成绩,著作权法律制度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1.刑法修正案(九)对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修改加大了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力度。

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法修正案),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条款。这表现为在刑法修正案第二百八十七条新增的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比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次《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强化了对网络行为和网络犯罪的监管,明确了在适用网络版权的刑事案件中,追究网络服务商的责任需要满足的两个条件:第一,网络服务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侵犯著作权等犯罪;第二,情节严重。

2.《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加大网络环境下对侵权盗版行为的行政打击力度。

年9月8日,《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改主要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进一步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政责任,加大了特别是网络环境下对侵权盗版行为的行政打击力度。年以来,随着《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修改,《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以及与版权行政执法工作实践不相适应的问题也日益突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国家版权局草拟了《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就行政处罚程序、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政责任以及网络环境下的版权执法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两款关于违法行为的内容,一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列举的侵权行为。二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增加了两款关于处罚种类的相关条款:警告和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增加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政责任及处罚条款。《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有两大变化:首先是加大了对著作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对于著作权侵权情节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并依照《刑法》对其进行处罚;其次,本次公布的《意见稿》更是与时俱进,考虑到当下中国已经进入了“互联网+”时代,将著作权侵权的计量单位变成“次、首、部”等,为法院在判定侵权者侵权性质时提供了依据,让著作权行政处罚更具有可操作性。此次《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修订从形式到内容对版权行政执法做了进一步完善,对保障著作权行政执法秩序、规范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推进版权行政执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3.国家版权局积极推动网络版权保护政策规章的完善

针对当前网络领域最突出、相关产业反映最强烈、现实性较强的几大问题,国家版权局相继出台规范新兴业态重点领域网络版权秩序的相关政策文件。年1月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印发《关于推动网络文学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加强行业自律,依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持续打击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盗版行为,切实加强版权保护。

年4月22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明确了著作权法律法规中涉及网络版权转载的几个重要问题,该通知为构建良性媒体生态环境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随着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和播放设备的发展,音乐的创作、生产、传播和消费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面临着新的挑战。7月8日,国家版权局下发《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要求各网络音乐服务商于7月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否则将依法从严查处。12月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大力推进我国音乐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连续推出,有利于加强对音乐作品特别是数字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严厉打击未经许可传播音乐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推动建立良好的网络音乐版权秩序和运营生态,逐步实现数字音乐的正版化运营。

针对日益严重的网盘侵权盗版问题,年10月14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通知要求,网盘服务商应当建立必要管理机制,运用有效技术措施,主动屏蔽、移除侵权作品,防止用户违法上传、存储并分享他人作品。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网盘服务商在提供网盘服务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将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要求具体化,增加了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对切实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年中国网络版权的社会保护

1.互联网企业自律情况

互联网企业以声明为基础,加强自律,保护原创作品,完善版权保护和维权机制、加大版权合作力度。互联网企业是版权保护的一个重要主体,网络版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互联网企业对版权保护的重视,并实施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盗版、侵权行为的发生。为有效遏制互联网原创平台的抄袭盗版之风,年3月,今日头条联合百度百家、凤凰新闻客户端、搜狐新闻客户端、网易新闻客户端、微博、一点资讯等八家知名互联网平台共同发布《保护原创版权声明》,抵制抄袭盗版,保护内容消费者权益。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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