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 试点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身份证件到主管国税机关签署税库银三方协议,原已签署过三方协议的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签订。 五、税收优惠过渡 (一)已办理营业税优惠备案手续的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的,除国税委托地税代征事项外,应在年5月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手续。 纳税人需提交下列资料: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②试点纳税人在地税办理营业税优惠事项的通知书 (二)未办理营业税优惠备案手续的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列优惠事项,未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理过营业税优惠备案手续,但属于可享受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项目的,应在年5月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手续。 1.办理《规定》第一条、第三条所列优惠事项备案的,纳税人需提交下列资料: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②《规定》要求报送的资料 2.办理《规定》第二条所列优惠事项备案的,纳税人需提交下列资料: ①《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②《规定》要求报送的资料 六、申报纳税 (一)申报期 1.自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缴纳或解缴税款,但所属期为年4月(含4月)之前的税款仍在地税缴纳。 2.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或选择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自年6月1日起向辽宁省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3.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年6月27日。 4.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二)纳税申报方式 1.上门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2.邮寄申报。纳税人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邮寄申报,以邮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网上申报。实行自核自缴,且有网上条件的纳税人,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有关事项如下: (1)网上纳税申报系统 6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13号)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的月(季)纳税申报表。在6月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通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并通过互联网进行申报。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①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一照一码”的纳税人携带好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开通网上申报。 ②主管税务机关创建网上申报纳税人,并向纳税人发放用户名和登录密码。 ③纳税人登录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点击“网上申报模块”,登录及修改密码即可。 (2)普通发票开具系统 在主管国税机关领取了“辽宁省通用机打发票”同时申请开通普通发票开具系统。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①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一照一码”的纳税人携带好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开通普通发票开具系统。 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进行授权,并向纳税人发放注册码、用户名和密码。 ③登录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在公告栏下载客户端,按照操作手册安装即可。 4.现场申报。对临时取得应税收入以及在市场内从事经营的纳税个人,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经营现场口头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人员)申报。 七、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一)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二)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辽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八、其他纳税事项 (一)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财政厅(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年5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9号)规定,辽宁省国税局暂委托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代为办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 (以上内容供办税参考,若咨询相关涉税事项,可联系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员或通过拨打热线咨询。) 治疗白癜风哪里专业贵州白癜风治疗中心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liaoningzx.com/lnxx/850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