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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沈阳汇成电缆厂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复函

沈地税函[]40号沈阳汇成电缆厂:你公司《减免土地增值税申请》收悉。经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复函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审批工作规程》和《税务行政审批标准》的通知》(辽地税发〔〕29号)的规定,同意你公司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青海西路41号、建筑面积11,.7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收回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你公司应按照减免税代码如实办理减免税申报。此复。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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