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白癜风医院 https://m-mip.39.net/baidianfeng/mipso_4322074.html 辽宁取暖费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附其他部分省市相关政策) 第一点、税务总局并没有明确规定,各省市一般是按照地方标准执行。 第二点、辽宁省现行有效政策: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4号.1.14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将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取得的采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领取的采暖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点、辽宁取暖费发放标准 辽建发[]42号第五条、采暖费的管理 1.职工的采暖费,按其所在地省辖市政府制定的采暖费标准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 辽建发[]42号.6.23 各市建委、房产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委)、经委、财政局、人事局、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号)的规定,我们起草了《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民政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实行“暗补变明补”,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直接发给职工个人,现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目的和原则 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目的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单位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职工个人,由用热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责任,实行供需见面,提高采暖收费率和供热质量,保证冬季供热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 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原则:一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必须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与个人享受的采暖补贴相适 应;三是城市供热由单位全部负担为由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四是职工采暖费标准实行属地化管理,中央和省属单位按单位所在地采暖费标准执行;五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规定住房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二、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范围(对象) 享受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范围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或企业),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职工工资中已经含采暖费的除外)。 三、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方法及标准 1.采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计算方法 各市可以从以下两种计算方法中选择: (1)职工年工资×(城市上个采暖期住宅应收采暖费总额÷全市实际享受采暖职工工资总额)÷12个月 城市上个采暖期住宅应收采暖费具体数额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2)职工月工资×各市采暖费补贴测算的系数 2.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对象的住房面积标准根据《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省房委字[]9号)的规定,划定如下: ①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宅面积标准:正副厅(局)级平方米,正副处级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 ②具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平方米。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平方米,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及以下相应职称的人员85平方米。 ③工勤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平方米。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党政机关住房面积标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经职代会讨论后,确定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 3.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形式 按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补贴数额,以货币按月发给职工个人。 四、负责职工采暖费补贴的单位 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的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 ②退休职工采暖费补贴的单位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③离休干部住房标准内的采暖费,夫妻补贴不足的部分,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负责。 ④特殊困难企业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特困居民的采暖费补贴,经各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地方建立的供暖专项调节资金或地方财政解决。 五、采暖费的管理 1.职工的采暖费,按其所在地省辖市政府制定的采暖费标准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2.享受采暖费随工资发放的人员,职务(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的职务,以及工人技术等级)和工资标准发生变化时,重新计算采暖补贴数额,从变化的当月起执行新的补贴标准。 3.采暖费标准调整时,要根据采暖费调整全额和执行时间,从当月起相应调整采暖费补贴标准。 六、几点要求 1.各市政府要把采媛费随职工工资发放工作摆到重要日程,精心组织,缜密安排。 2.各级供暖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计委、财政、民政、物价、经贸、统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在制定本市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补贴办法时,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 3.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实行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意义,积极配合,保证采暖补贴顺利实施。 本方案只适用省辖市,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市要按照本方案在年8月底前制定出台实施办法,自年—年采暖期开始实施。 第四点、各市按照省级政府相关文件指定市级取暖费发放标准 例: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职工热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锦政办发〔〕97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职工热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依据《关于市纪检委办案业务用房建设等问题的市长办公会议纪要》(锦政纪〔〕号)中有关调整个人负担15%采暖费政策的议定事项,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职工热费报销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年供热期起,取消由职工个人承担15%热费比例的规定。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的热费,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内(不足规定住房标准面积的,按实际住房面积计算),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额报销;企业职工承担的热费可参照此通知,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超过规定标准面积部分(报销人夫妻名下的多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的热费由职工个人承担。 三、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的离休干部、解放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军队转业干部和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在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不足规定住房标准面积的,按实际住房面积计算)全额免收热费;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孀参照上述办法,在住房控制面积85平方米内(不足规定住房标准面积的,按实际住房面积计算)全额免收热费。上述人员多处住房只免收一处,由市财政统筹纳入预算安排。无规定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以不超过建筑面积70平方米为标准。 四、幼儿园、养老院、社区办公用房、盲人按摩院按居民交费标准交纳热费。 五、房屋出租出借的,按照房屋租赁协议或合同约定,热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承担,凭热费发票到所在单位报销。 六、居住平房职工热费补贴按《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居住平房户自行采暖职工采暖费补贴标准的通知》(锦政办发〔〕66号)规定执行。 七、热费具体承担责任划分如下: (一)双职工家庭由男方所在单位承担;单职工家庭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离异、丧偶、单青、法定婚姻年龄以上单身职工)。双职工家庭中如女方职务、职级高于男方,男女双方享受住房标准差额部分的热费由女方单位承担; (二)家庭中男方故去,由女方所在单位承担;如女方单位确无能力,可由已故男方或者家庭其他同住成员所在单位承担; (三)已被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认定的不具备报销能力的单位职工的热费,由职工家庭中按其配偶、子女、其他同住成员所在单位的顺序依次承担; (四)家庭中既有本地职工又有外地职工的,由本地职工所在单位承担;只有外地职工的,由职工个人凭供热单位开据的热费发票回单位报销; (五)现役军人家庭,部队在本地集中居住的,由现役军人所在部队承担;部队在外地或者在本地不集中居住的,由现役军人家庭中在地方的一方所在单位承担; (六)被政府批准接收,纳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管理的破产、转制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热费,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承担。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可委托大型供热单位,按照其提供的名单,提供便民服务,所发生的热费双方可进行分期结算,供热期结束后清账,不得结转。 (七)无工作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热费由个人承担。 八、年9月26日印发的《关于由职工个人承担一定比例采暖费的通知》(锦政办发〔〕号)废止;过去所发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年9月28日 附:以下资料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来源:会计实务营改增以下是各地税局相关文件仅供参考: 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职工个人取得冬季取暖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黑地税函〔〕52号)规定: 1,职工个人取得的冬季取暖补贴,以工资形式发放的,应全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的,每人每年不超过元的,可不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元的,就超过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取暖费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宁财﹝税﹞发﹝﹞号规定1、元以内不征;2、单位给职工住宅免费(或低于当地取暖费50%)供暖,同时又发放补贴的并入工资征个税。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1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7号;规定不超各地政府规定的取暖费标准及住房标准部分,不征个税;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征个税。 四,《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府发[]26号职工按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免征个税。 五,《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财行[]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取暖费在规定标准之内的可以免税。 六,《河北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号规定,公务员、非驻石省直单位、企业职工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 七,《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4号;《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辽建发[]42号,规定在标准内不征税。 来源:税屋整理作者:ganlo各地取暖费有关个税政策汇总一、明确规定的省市1、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取暖费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宁财(税)发[]号.11.17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市县国家税务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自治区决定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取暖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现将调整标准通知如下: 对我区企业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补贴在元以内的(不分级别),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给职工住宅免费(或低于当地取暖费50%)供暖,同时又发放取暖费补贴的,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原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制发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宁地税发[]号)同时废止 2、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号.12.9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单位公务员工资改革后,取暖补贴的发放标准发生了变化,为便于执行,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取暖补贴实行“明补”后,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下列原则执行:(一)公务员工资改革已到位的驻石(石家庄市区,下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补贴发放问题的通知》(冀财预[]86号)规定的标准(即一个取暖期的取暖补贴计发标准为:本人10月份当月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之和)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非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各类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按以下原则执行:1.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2.企业职工取得的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或超过元最高限额的取暖补贴,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取暖补贴仍然实行“暗补”的企业或企业职工不需要负担取暖费的,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收入应在发放月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大连 而原先取暖费属于劳保费的列支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对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比如,《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防暑降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号)规定,冬季取暖费按规定限额计算扣除。冬季取暖费(12、1、2三个月)每人每年最高扣除限额分别为元。 对从事户外作业的特殊行业,如:勘探、测量、建筑安装、航空地面外勤作业等,冬季取暖费可在新的扣除限额标准上浮20%。企业取暖费可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由“职工福利费”或“福利基金”中开支。因此,企业发生的取暖费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要作纳税调增处理。 取暖费一般有两种发放形式,即发取暖费和发放取暖物品。对于发取暖费,国税函[9]3号文件规定,取暖费包含在职工福利费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税法规定扣除。对于发取暖用品,属于劳保费的列支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有的企业可能二者同时发放,比如某企业对生产一线职工按每人元/月的标准发放了取暖费,同时还在冬季为职工提供防寒服、木炭、电炉等劳动保护用品。对此类情况,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取暖费属于福利费支出,而为职工提供防寒服等防寒用品则属于劳动保护方面的支出,虽然会计核算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但税前扣除适用不同的处理办法,即取暖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发放,取暖用品在职工劳动保护费中列支。 另外,还要注意取暖费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发放的取暖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企业为雇员配备或提供防寒用品,属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为此,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取暖费和取暖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为职工发放的取暖费和法定劳动保护用品之外的防寒用品则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liaoningzx.com/lnfz/1071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