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致辽宁省盘锦市长关于“11.28非法强拆事件”的公开信(一)

1、尊敬的辽宁省盘锦市郝春荣市长,您好!请允许我用“尊敬的”字眼来称呼您,这是出于对您所代表的市长职务和国家名器的尊重。尽管我们素未谋面、相互不识,但我相信作为一市之长的您比您治下的双台子区政府的野蛮下属(下文将说明我为什么这么称呼您的下属)更容易沟通交流,更具有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这封信既是写给您的,但它同时也是写给您治下所有官员的,更是写给所有中国公民的一封普法公开信。当然,您也可以把它理解为是写给您所属的辽宁省政府乃至更高层的政府负责人的一封公开信。

2、首先作个自我介绍,我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博士郑飞,我在这所号称“中国法学教育的最高学府”的“法大”接受了系统的法学教育,现在已在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律两年有余,每日传播着“依法治国”“法治天下”的中国梦想。但今天的一个电话,却给我坚守了12年的法治梦想重重一击。然而作为法律人,我有义务“为权利而斗争”,而不是忍气吞声辱没了法律人的尊严。

3、尽管我不是您治下的“子民”,但我的岳父母却是您治下的公民。就在今天,年11月28日上午,他们遭遇了您治下的双台子区政府的野蛮下属的非法强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因此,我写这封信请您了解并解决盘锦市双台子区政府的强制拆迁纠纷,当然,这里并不是在乞求,而是在要求——要求您运用选民授予您的权力去为他们的权利服务!

4、早在年,您治下的双台子区政府就将我岳父母的房屋所在地块出让给辽宁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发出了拆迁公告,但由于资金短缺等各种原因,拆迁工作一直处于相对停滞状态。然而今年11月4日盘锦市双台子区住建局突然发出《通知书》,11月11日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接着又作出了《决定书》。根据这两份文书,您治下的双台子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住建委、拆迁安置办公室等)主动将我岳父母的房屋委托危房鉴定,并以危害公共安全、紧急避险等名义要求我岳父母主动拆除,否则将于11月18日由双台子区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迁。然而更为吊诡的是,双台子区政府向我岳父母房屋所在地块内其他所有未达成拆迁协议的居民都一并发出了《通知书》、《决定书》,同时将所有这些房屋全部鉴定为D级危房,限期自行拆除,否则双台子区政府将强制拆除。

5、我岳父母接到《通知书》和《决定书》之后,主动与您治下的双台子区政府沟通,告知其行政程序违法,要求区政府撤销《决定书》,但接待他们的双台子区副区长石贵生依然坚持非法强拆,对我们的要求无动于衷。于是,我们紧急将区政府起诉到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通过起诉法院来撤销强制拆迁的《决定书》。但行政案件刚立上几天,未及开庭,拆迁办就于今天年11月28日野蛮地将我岳父母的房屋非法强拆了!为了顺利强拆,您治下的双台子区政府出动公安民警在拆迁过程中非法限制我岳父的人身自由,并于房屋拆除后仍非法限制我岳父的人身自由,企图强迫我岳父接受政府无理的拆迁补偿协议,以期达到证明此次强拆的合法化目的。(截止这封信发表前,我岳父仍然被您治下的双台子区政府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于辽宁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办公室,由两名民警看管)。

6、您或许会问我,您治下的双台子区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什么是野蛮的非法强制拆迁呢?原因很简单,您治下的双台子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委托危房鉴定的行为违法。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七条规定,危房鉴定只能由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持有具备其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因此,您治下的双台子区政府无权委托危房鉴定。如果您要问我为什么得出这个结论,我可以告诉您,只要是任何一个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对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简单地讲,法律没有授予政府的权力,政府就无权行使!否则就是超越职权的行政违法!而我岳父母从未委托任何机构对其房屋做危房鉴定,《通知书》、《决定书》中提到的“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也从未征求过我岳父母的意见,从未到我岳父母的房屋进行过实地勘测。因此,您治下的双台子区政府对我岳父母的房屋进行危房鉴定并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严重违反了行政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依法行政原则。

7、同时,您也可以自己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索“以危房名义非法强拆”,这样的案例先前已经在各地发生多起,例如年江苏如皋的吴仕荣的被“公益拆除”,年吉林省长春市中院审理的王广发案等等。在这些案件中,政府均以公益、紧急避险等名义强拆纳入拆迁范围的房屋,但无一不被法院判决为非法强拆。因为一旦确定征收范围,法律不允许再做危房鉴定。然而,您治下的双台子区政府在国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今天,依然公然以拆除危房名义对已列入拆迁范围的所有房屋实施非法强拆,严重超越了政府的法定职权,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尊严,罔顾了政府本已脆弱的公信与权威。

8、第二,时至我岳父母房屋被违法强制拆迁的今日,他们仍未收到您治下的双台子区政府的危房鉴定书。即使在我岳父母一再要求下,也仍然没有得到该危房鉴定书。在没有发给行政相对人危房鉴定书的情况下,您治下的双台子区政府就将房屋违法强制拆迁,显然是有违正当程序,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严重不符。

9、第三,最为可笑的是,您治下的双台子区政府居然在《通知书》、《决定书》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而且存在严重的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10、第四,《通知书》、《决定书》中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由要求拆除的内容违法。我想请问的是,我岳父母的房屋独门独院,只有两层层高,无相邻建筑物,远离道路。房屋附近除我岳父母以外无行人通行等任何需要;另外,双台子区政府又以“创建全国文明城”为名对我岳父母房屋进行围挡,只留一个门。何来危害公共安全之说?……

11、除去上述理由,我们在递交给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起诉书中还列明了至少6条理由。鉴于时间关系,在此不再详细阐述。我会随着事件的进展,给您写第二、第三、第四……封公开信,详细披露整个事件的进展和法律分析,欢迎各位关心中国法治的公民围观!

12、在此,我仍然有一个大大的疑问?您治下的双台子区政府对拆迁范围内所有未达成拆迁协议的居民都一并发出《通知书》、《决定书》,同时将这些房屋均鉴定为危房,强制要求拆除,并最终实施了非法强拆。试问,何种原因能解释拆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一夜之间全部都摇摇欲坠、危险异常?唯一的解释是资本与权力的勾结,通过非法的危房鉴定达到违法强制拆迁的目的。

13、此外,早在年您治下的双台子区政府就曾经对我岳父母另一处独栋二层楼房违法拆迁,因为政府严重低估我岳父母房价,少给补偿;我岳父母万般无奈,选择了产权调换——原址多层回迁楼,并与您治下的双台子区政府签订了《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然而您治下的双台子区政府根本不按合同约定在原址建多层回迁楼,而是全部建成33层超高层,高密度,高容积率的楼房,前后遮光。要原址回迁就是33层回迁楼;要多层回迁楼就在远离市区的异地杨屯,爱要不要!拆迁八年了,至今我岳父母以及几十户居民都还没有回迁,手里只有一纸合同书,抗议上访多年仍然没有解决。现在您治下的双台子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又如出一辙,严重低估我岳父母房价,少给我岳父母补偿,然后动用多方面权力部门包括公安局经侦科、地税局、检察院给我岳父母非法施加压力,但都一一被我们以法律手段和途径化解。然而万万没想到,最后还是被您治下的双台子区政府公然以拆除危房名义对已列入拆迁范围的所有房屋实施了非法强拆。

14、就在今年,中央和国务院连续发布了多个法治改革的文件,例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就明确禁止“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对因政府违约等导致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损害等情形,进一步完善赔偿、投诉和救济机制,畅通投诉和救济渠道。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我想您作为一市之长,肯定认真学习了这份文件,肯定可以在您治下的盘锦市付诸实践。

15、我常常在课堂上给学生讲德国石磨坊的故事,讲“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的法治格言,讲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的现代法治原则……但可悲的是,自己家人的房屋却在这个天天“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口号震天的祖国被公然的非法强拆!我不知道今后该给我的学生们讲什么样的法治故事,讲什么样的“法治天下”的中国梦想。但我可以确信的是,作为一个法学博士和法学教师的我,依然会用自己的力量去“为权利而奋斗终身”!

16、可以想见,您作为一市之长,估计不会对我等“屁民”的公开信作出任何反应。但作为不会开推土机、不会拿刀横行的一介书生,我只会用我的笔书写历史,这就足够了!

17、行笔至此,这封公开信并没有结束,我将立即赶往辽宁省盘锦市抚慰我的岳父母,了解整个非法强制拆迁的过程。除非我的岳父母和被非法强制拆迁的居民们得到圆满解决的结果,否则我将在接下来的每天连续发布第二、第三、第四……封公开信,并在这周之内最终形成完整的公开信,最晚于下周一以挂号信和特快专递的形式邮寄给您!以便于您了解整个非法强制拆迁的过程,合理解决整个强制拆迁的纠纷!

18、如果被非法强制拆迁的居民们愿意让我代理他们的案件,我将作为他们的代理人,我将倾尽我12年研习法律的经验与您治下的双台子区政府对薄公堂,为他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19、如果各位朋友没有在接下来的几天内如愿看到接下来的几封公开信,那我一定是被您郝市长治下的政府官员非法限制了人身自由!

祝好!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

郑飞

年11月28日傍晚

于蓟门烟树寓所









































白癜风的病因有哪些
白癜风发病原因有哪些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liaoningzx.com/lnfz/6194.html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