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1岁幼儿半夜哭不停,竟救了一家七口!A.本地新闻

最近包头关于网络造谣的消息一波接一波,部分谣言还造成了一定范围的民众恐慌。虽然公安机关也对部分造谣、传谣者给予了相应处罚,但谣言并未被杀死,新的谣言还在制造或传播过程中。粉碎谣言,依然任重道远。

包头今年就有几个人因此受罚了。今天,小编告诉小伙伴们,玩   眼见的不一定为实哦,如果你在   经调查,3岁的刘某某作为途经案发地点的路人,为了炫耀,使自己在朋友圈里面受到   由于其朋友圈人数达多人,之后该条虚假信息由其朋友圈内的张某进行转发、张某的朋友圈达人,再后来就是其朋友的朋友不断进行转发,使得事件不断在发酵,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引起群众的恐慌。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已经被依法刑事拘留。

3、朋友圈疯传发生地震?准确震源在这里,包头人千万不要恐慌、传谣!

中国地震台网正式测定:11月日时53分在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北纬39.9度,东经.4度)发生3.6级地震,震源深度15千米。

地震发生后,包头小伙伴的朋友圈里出现了大量谣言。不少市民都认为昨晚包头地区发生了地震。

4、包钢集团辟谣减产减员警方已抓捕六名造谣嫌疑人员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网络上这两天流传着一则“包钢集团董事长致全体员工的公开信”,信中声称“包钢集团将减产减员”。包钢集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所谓公开信是假的,“减产减员”纯属网络谣传。目前包钢集团生产经营情况总体稳定。所谓公开信是本月一号开始在网上流传的。信中说,从8月份到现在,包钢每个月亏损几个亿,所以决定压缩产能、瘦身减员。很多人对此信以为真。新闻发布会上,包钢集团党委常委、宣传部长彭德亮表示,包钢集团从来没有发布相关信息,内容来自年源自山东日照钢铁相关内容改编而来的。彭徳亮证实,根据公司本年度经济效益情况,包钢不久前的确下调了员工工资,一线员工工资平均降幅为4.07%,机关职工工资降幅更大,但没有裁员:“到目前为止,从来没有考虑过我们要裁员。”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治安分局副局长赵文刚介绍,他们3号开始调查这起网络传谣案件,根据谣言散步量和传播力,已抓捕六名犯罪嫌疑人,医院、房企售楼处和物流中心工作。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中两人行政拘留5天、罚款元的处罚,刑拘另外四人,将报请司法机关做进一步处理。目前,案件还在侦办中,下一步他们会顺着再追究起主要的传播作用的犯罪嫌疑人,进一步抓捕追办。(央广网)

 

5、关于造谣苏荷酒吧倒闭关门事件

对于近日,有关传播谣言苏荷酒吧倒闭关门事件,包头苏荷酒吧郑重声明:

??对于造谣者保留追究法律责任;

 

.11月现场照片

包头苏荷酒吧

试问,这种人次和客流,怎么可能关门?

 

拒绝造谣,小心入刑,粉碎谣言,从你我做起!

网络造谣罪司法解释

(法释〔〕1号,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年9月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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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最后给大家看一张图,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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