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朋友圈流传这样一则消息:

从明年起,领了《独生子女证》退休的夫妇,每人补助将从元/月,提高到元/月!故符合条件没有领证或证件丢失的,务于今年底前,抓紧办理,逾期将永不再办或补办!独生子女证办证时间截止到年12月31日。以后独生子女证将退出历史舞台。不再生育或者不准备再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需要马上办理,否则以后相关政策就享受不到了。转发给亲朋好友们,有需要办理或补办的咨询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吧。

这是真的吗?

小编查询了一下

这条消息在辽宁、广西、湖北、北京等地都有传播,

引起了不少家长的紧张。

同时,

这些地方的卫生计生部门也均出面辟谣,

表示停办一事不存在。

那么温州市的情况如何呢?

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外公布说——这条消息的内容子虚乌有、均为谣传!

关于独生子女证问题,现行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年1月14日)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申请,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这条规定可以解释为,年1月1日前只生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仍可以继续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这个不存在期限问题;而子女在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能再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另外关于补助这一块,根据《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政策性解释》(浙人口计生委18号)及《关于完善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68号)文件,我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本人为浙江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②年至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③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④在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同时明确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①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②未婚单亲收养的;

③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④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⑤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及配偶。

根据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可凭有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申请。

温州市各县(市、区)根据地方实际,制定并落实相应奖励扶助政策及标准。如果对相关的计生政策不了解,可到当地卫生计生部门了解并咨询。

信息来源:健康

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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