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税制变更的平稳过渡,最大程度上减少对纳税人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明确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申报缴税流程均维持现状,仍在地税局办理,不发生变化,便利纳税人办税。 营改增后,哪些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代征)呢?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的增值税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资源税 印花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部分)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契税 土地增值税 车船税 烟叶税 注:西藏自治区只设立国家税务局,征收和管理税务系统负责的所有项目,但是暂不征收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和烟叶税。白癜风名医会诊北京中科白癜风医院爱心传递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liaoningzx.com/lnxw/852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