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其监护人同时在场并签字确认的,视为监护人的认可,抵押担保有效

2.抵押人出具空白合同,在抵押合同上盖章并且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该抵押合同并不无效

3.抵押合同中约定,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无须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该约定无效

4.事后抵押无效,抵押权人对于行使抵押权获得的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已取得该价款的,应依法予以返还

5.以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无效,房屋抵押不因此无效

6.以非自己所有或有处分权的财产设定抵押的合同无效,债权人不能获得对该财产的抵押权

7.抵押合同不因系以查封落空财产设定抵押而无效

8.董事会决议是公司内部事务,不能以此对抗不知情的抵押权人,即使未经董事会决议,抵押合同仍然有效,抵押权及于约定期间发生的债务

9.当事人约定先办理抵押登记后签订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抵押登记不因其先于主合同债权成立而无效

10.金融机构以协议形式与债务人达成具有减免债务性质的约定具有合同法律效力,属于建立新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应当遵守

11.抵押人以自有房产为债权提供抵押,但抵押人同时有两枚公章,办理抵押登记所用的公章后被法院判决予以收缴,办理抵押时的法定代表人亦因涉嫌犯罪被更换,抵押行为仍然有效

12.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均有权对房地产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下,当事人向其中一个有权登记机关申请并获准进行抵押登记,应认定该抵押合法有效

13.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上建筑物权利主体不一致,进行抵押并登记的,抵押行为有效,债权人取得抵押权

14.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转移后就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属无权处分,土地使用权抵押无效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其监护人同时在场并签字确认的,视为监护人的认可,抵押担保有效

——白耀威、李素敏与辽宁葫芦岛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抵押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关于白耀威是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影响抵押担保合同效力的问题。白耀威、李素敏向本院提交葫芦岛市康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精鉴字第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连民一特字第号民事判决,作为新证据,用以证明白耀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白耀威签字的抵押担保合同也应无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故[]连民一特字第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可以认定白耀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白耀威于年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精鉴字第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附注1注明“此鉴定意见书仅作为被鉴定人白耀威年11月15日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用”,上述证据不能证明白耀威在年2月签订合同及公证书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且白耀威年12月至年12月正常服兵役,该阶段的精神状况应当尚未达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程度,白耀威、李素敏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在签订合同、进行公证时白耀威的精神健康状况与行为不相适应。白耀威在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公证书上的签字系本人所签,即使当时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白焕满作为白耀威的父亲属于监护人,而白焕满同时在场并签字确认,应视为监护人的认可。至于李素敏、白耀威提出“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主张,因本案签订合同、进行公证时,白焕满并不是直接代理白耀威行使权利,而是对白耀威行为的确认,不属于监护人滥用代理权处理被监护人财产的情形。故,本案抵押担保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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